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彻底消除学校安全隐患,结合本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校舍安全检查制度。
一、校舍检查工作落实主体为学校总务处。
二、检查范围为学校教学活动场所、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体育馆、机房及学生宿舍、食堂等场所。
三、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在最短时限内整改,并确保整改质量,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学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合检查。
四、校舍安全检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在正常情况下,学校应每学期对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在风、汛、雨季要进行突击检查。
五、校舍安全检查应邀请当地城建部门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每次安全检查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校舍档案保存备查。
六、对发现结构损坏、蛀虫、腐烂或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落实维修措施;对经技术鉴定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并及早采取断然措施,消除祸患。
七、凡发现校舍重大险情的均应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