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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2023-01-10 09:54:38 来源:校办公室 浏览量:2396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财务报销事项。

第三条 财务报销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预算控制、权责统一、程序透明、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部、处室应认真执行报销流程,严格控制经费开支,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章 财务报销流程

第五条 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票据、自制原始单据(讲课签收单、借款单、公务接待清单、公务出差审批单等)、公函、会议通知、电子结算单等】(以下简称“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完整,时间、名称、数量、金额、印章等要素齐全。经办人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经办人分类整理原始凭证后填制有关费用报销单,并使用相应费用粘贴单按要求粘贴原始凭证。其中,取得与出差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取得与会议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会议费用报销单》;取得与培训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培训费用报销单》,取得与公务接待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单》,取得其他原始凭证须填写《费用报销单》。

第七条 凡规定事前审批的报销事项,须附经审签的审批单据、文件。其中,差旅费用须附《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公务接待费用须附《公务接待审批单》;会议费用须附《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培训费用须附《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通过政府采购的报销事项须附《政府采购项目申购审批表》;其他费用须附相关领导签字的文件;事前签署合同的报销事项须附相关合同文本;学校超过10万元以上的特殊事项须附校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

第八条 经办人与报销人为同一人时,经办人只在费用报销单报销人处签注姓名,经办人与报销人非同一人时,经办人须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注姓名,报销人在费用报销单报销人处签注姓名。签注后将费用报销单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交级部或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副校长审签。级部或处室负责人对审签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分管副校长对审签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经办人将经级部或处室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审签后的费用报销单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交行政副校长、校长审批,然后到财务室办理报销业务。行政副校长对审签的费用报销凭证的财务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校长对审签的报销凭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单位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事项中,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审核把关。现金支付的,费用报销单要由领款人签名。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应予退回或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事项,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财务报销内容

第十一条 办公费。办公费是指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宣传用品等的支出。办公用品等由学校采购小组、总务处负责统一购置或委托级部、处室自行购置,谁购置谁报销。

硒鼓、碳粉、墨盒、色带以及复印纸等办公消耗用品实行政府采购。学校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选定办公消耗用品定点单位。

第十二条 印刷费。印刷费包括文件资料印刷等方面的支出。印刷费除学校日常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公文、会议材料等外,实行政府采购。学校采购小组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选定印刷定点单位,定点派印。学校资料等印刷费原则上由校办公室负责派印和审核,按月结算报销,报销的原始凭证应附印刷资料明细清单。特殊事项,可由校办公室委托级部、处室按照规定自行印刷,由处室按次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 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因业务事项从咨询机构或个人获得信息服务等支付的费用。办理2000元以上的咨询费报销时,须提供咨询合同;支付给个人的咨询费,须简要说明咨询事由。

第十四条 邮电费。邮电费是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的邮寄费、电话费及网络通讯费等。邮寄业务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由学校信息技术组负责,按月报销。

第十五条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淄博新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1.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学校教职工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并附相关会议、培训等通知,由级部或处室负责人、分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校长签字审核。无正式通知出差特殊事项须由分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校长审核同意并在出差审批单出差事由栏内注明。《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所附相关通知等原始凭证由财务室作报销审核使用。级部或处室负责人对审签的出差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分管副校长对审核的出差事项的合规性负责。行政副校长、校长对审签的出差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对审批的出差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2.出差过程中,出现与已经审批的《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不一致的情况时,出差人员先按照上述的《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签批流程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后实施。出差结束后,需要在《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将变化的事项另附说明,并重新逐级签字。因订票等个人原因变更出差事项,出差人员先按照上述的《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签批流程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后实施。变更事项涉及差旅费报销项目,除返程当天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其他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住宿费等费用均不予报销。

3.除接待单位按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4.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亲戚朋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重新填制《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在备注栏补充说明事项,并重新进行逐级签字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另外,住宿费除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外,还需提供住宿酒店结算系统出具的住宿费明细单,手写或另制结算明细单据无效。

5.出差人员低于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不给予补助。出差人员高于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高于规定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须提前在《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备注栏列明;出差途中发生回家省亲办事的,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7.往返驻地和车站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出差期间工作场所相对固定且食宿费自行负担的,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包干使用。出差期间工作场所相对固定且食宿费统一负担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往返当天市内交通费仍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执行。

8.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两人是否住1间房不再规定。

9.到淄博中心城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10.学校教职工外出在淄博境内(中心城区除外)参加教研活动,按照每天40元发放午餐伙食补助(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回校时间较晚耽误晚餐的,可享受另外40元的晚餐补助)。交通补助按照每天80元包干使用(如有学校车辆接送不再享受交通补助)。

11、外出参加培训,培训方收取明显低于市价的餐费时,伙食费补助标准按照实际收取数额执行。

12、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目的地城市标准且为上限标准,目的地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尚未制定的,可暂按其所在省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在限额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宾馆和房型住宿。

13、出差事项变动重新填制的《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连同原《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据,缺一不可。

差旅费报销其他事项按照《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6号)、《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财行{2015}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费。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工作人员参加符合中央或省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已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管理的各类出国(境)经贸洽谈、友好交流访问、培训、出席国际会议及留学进修等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只报销出国(境)交通费、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费用)、个人零用费等项目,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2.因公出国(境)人员需换取外汇的,应填制《借款单》,同时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费用预算明细表,经分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审签,校长审批后到财务室借款,并到指定银行兑换外汇。出国任务结束后,凭原始凭证办理报销,并附经办银行换汇凭单。

3.工作人员参加出国(境)组团需统一缴纳出国(境)费用的,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组团单位付费通知,并填制《借款单》,经分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审签、校长审批后由财务室办理汇款。出国任务结束后,凭组团单位的费用报销通知和有效原始凭证办理报销。

4、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国内旅费部分,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因公出国(境)其他事项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维修(护)费。维修(护)费是指办公用房、公用设施以及办公设备、网络系统等维修维护支出。学校总务处负责办公用房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护),须在学校编制预算时报送当年维修计划,突发维修事件一事一报。维修(护)项目,由学校总务处组织实施,报销时须附维修材料等费用清单,并在原始凭证及费用清单上由使用人签字。对于属于应该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学校总务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报销时须附维修合同(协议)、审计报告等。学校信息技术组负责信息网络的日常维修维护,按次报销,原始凭证须附使用人签字的维修明细单,注明维修事项及时间等。

第十八条 租赁费。租赁费是指租用办公场地、宿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的支出。各级部、处室根据业务需要发生的租赁事项须经分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校长逐级审批。学校办公室负责具体经办租赁事宜。报销租赁费时,学校办公室须提供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结算。

第十九条 会议费、培训费。会议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1. 严格实行会议费、培训费审批制度。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时,须填写《淄博中学公务出差审批单》,经级部或处室主任、分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审签后,送校长审批。未经批准参加会议、培训,不予结算费用。

2.学校教职工参加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城市间、市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3.参加会议人员所带驾驶员不作为参会人员,其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报销制度报销。

会议费其他事项按照《淄博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淄办发〔2014〕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培训费其他事项按照《淄博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7号)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是指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所开支的必要费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学校教职工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学校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接待人须按照规定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审签,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审批。未经审批,不予结算公务接待费用。分管领导对审签的公务接待审批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学校办公室主任对审核的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合规性负责。分管副校长对、行政副校长、校长对审签、审批的《公务接待审批单》承担相应责任。

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应依据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费用明细等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分管副校长审签后,送学校办公室审核。接待人对审签的公务接待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学校办公室主任对审核的公务接待清单的合规性负责。分管副校长对审签的《公务接待清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务活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住宿的,学校办公室应按照规定标准协助安排符合标准的定点接待场所,其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就餐的,学校办公室应按照规定标准协助安排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参与公务接待的学校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标准不超过每人30元,并须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中注明。

5.公务接待费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实行预算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学校公务接待费预算额度一经批复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6. 公务接待活动费用实行一次一结算。接待人在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审签的《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单》,连同经批准的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学校办公室提供的公务接待费用明细以及接待对象公函等原始凭证一并报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在收到《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单》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7.接待人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支出标准,学校办公室要加强公务接待费的审核。

国内公务接待其他事项按照《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淄办发〔2014〕15号)以及《<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宾接待按照《淄博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8号)执行。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用材料费。专用材料费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购置标准,或容易发生损耗的专用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购买消耗性体育用品、卫生室药品等所发生的费用。专用材料报销时须附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的专用材料报销时,原始凭证后须附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劳务费。劳务费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劳务费,审计、资产评估劳务费,培训讲课费,律师费、评审费等。

1.审计、资产评估劳务费报销按《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2〕18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讲课费由培训举办级部、处室负责到税务机关统一开具劳务费发票,连同讲课费签收单一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3.个别零星小额现金发放的劳务费凭劳务费发票及发放清单报销。劳务费应由本人签字领取,本人无法领取的,可由他人代领(每人只能替一人代领)。

4、政府采购评审费。学校政府采购评审费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规定执行。

5、其他评审费。学校其他评审费参照关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规定执行。其他评审费执行税前标准:副高级及以上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以下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评审参照执行。其他评审费应纳税款由学校负担并代扣代缴,在评审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用车燃油、维修、过路过桥、车辆保险、长期车辆租赁等方面的支出。

学校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的结算报销。其中,车辆维修费报销须提供车辆维修详单;燃油费报销须提供加油发票;车辆保险费报销须提供车辆保险费用清单;过路过桥费报销须提供车辆通过票据。车辆租赁费报销须提供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租车明细清单,注明租车事由、时间等相关信息。

公务用车改革后,按照公务用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交通费用。反映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临时租用车辆租用费及发生的燃油、维修、过路过桥费等。公务用车临时租赁实行政府采购,根据业务需要,经分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校长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办理车辆租赁事项。车辆租赁费报销须提供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租车明细清单,注明租车事由、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学校总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级部、处室配合落实。固定资产购置须经分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校长批准、总务处审核后列入学校部门预算。财务室协助总务处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购置审核手续、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并作为报销凭据。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务机票管理

1、学校教职工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以下简称“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公务机票(GP标志),也可通过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公务机票(GP标志)。

2、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人报销时,应当提供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已证明购买价格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因购买此类机票而产生的超出航空公司标准退改签规则的图片费用、组合产品费用等,均由购票人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3、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应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六条 其他费用

托儿费的报销按照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16】82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执行。符合规定的教职工凭幼儿园开具的财政非税收入收据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报销,单方每月报销165元。

其他零星费用支出,依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原则报销。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借款管理

1.借用现金,经办人应填写《借款单》,经分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签字后,报校长审批,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现金借款金额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确定,借款5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

2.因公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采用现金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业务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对不符合现金结算规定的事项不予报销,借款人应全额归还现金。

3.因公借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借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仍未报销、未归还且有正当理由的,借款人应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填制《借款单》,到财务室进行账务处理。借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仍未报销、未归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学校财务室通知借款人限期办理报销、还款手续;限期内仍未报销的,借款从本人工资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 发票管理

1.经办人提供的发票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具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完整的发票号码,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票面内容书写完整,无涂抹更改;发票记载内容有误,退回原出票单位更正的,更正处应加盖原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发票遗失的,原出票单位提供存根联复印件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经级部或处室负责人、分管副校长、行政副校长、校长审批后,视同有效发票。

3.发票应及时报销,当年度的发票应当年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最迟报销期不超过次年1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支付管理

报销支付包括现金结算、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三种方式。对公业务一般采用公务卡方式支付,需要现金和转账结算的业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转账结算方式支付的款项,需提供完整的收款方信息,包括收款单位(收款人姓名)、开户行和银行账号。支付结算收款单位和原始发票出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最低数额标准为:货物类200万元,服务类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特殊事项,应在实施采购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2.自行采购数额标准。政府采购目录内,除适用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类、20万元以下工程类,学校可自行组织采购。

3.网上竞价采购。单次采购5台以上或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A03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4办公设备、A05办公消耗用品、A06音视频设备、A08空气调节设备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4.政府采购目录外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最低数额标准为:货物类200万元,服务类2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特殊事项,应在实施采购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5.以上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均按照淄博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中相关规定制定,如有新规定发布,须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报销时间

为保证稽核、对账等工作需要,除上述已规定报销时限的报销事项外,学校财务室每周二办理财务报销事项。年度报销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24日左右(具体时间根据财政局国库科通知)。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一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以上事项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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